高高兴兴“踏上轻骑”,非但没有“马到成功”,反而陷入无尽烦恼。为了向销售商讨个说法,他拿起了法律武器——
2000年岁末,家住三门峡市区的陈庆涛先生拿着厚厚一叠材料来到了本报编辑部。他刚刚打赢了一场官司——确切地说,是一审胜诉。听着陈先生的讲述,记者时时会有一刹那的恍惚,仿佛面对的不是陈先生,而是电影《秋菊打官司》中那个忒爱“较真儿”的秋菊。
以下是陈先生的故事:
1999年9月10日,我和妻子、朋友一同来到三门峡经济技术开发区摩托车市场,欲购买一辆济南轻骑QM125T—A型踏板摩托车。市场上出售的这种轻骑,产地有多处,我只想购买济南总厂的产品。在开发区紫光摩托经销部,老板司某信誓旦旦地向我保证,他出售的车绝对产自济南。看我犹豫不定,他又表示可在发票上写清“产地济南”,将来若有问题可随时来找他。于是,我以7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车架号为LAEEA1403XM005774的QM125T—A型两轮摩托,并持保修卡到该店指定的维修站加盖了“三门峡开发区紫光摩托经营部三包专用章”,办理了售后服务手续。
新车买回,起初一切正常。跑了3000公里后,有一次正在行驶途中,后轮突然“爆死”,我将摩托车拉到维修站,工作人员拆开齿轮箱后发现,发生故障的原因是后轮轴承破碎。经协商,司某同意维修站给我免费更换一个20元钱的轴承。满以为从此没了麻烦,谁知,当车跑了4300公里和5400公里时,同样的故障又发生了两次,车的后轮毂也一并破碎。从第二次发生故障起,虽然车还在“三包”期内,但无论是销售商还是维修站均拒绝再为我无偿更换配件。为免发生意外,我多次请求司某给我更换一个质量稍好的轴承(价值40元),并表示自己愿意负担一半的价钱(20元),却被司某拒绝了。
无奈,我来到了崤山律师事务所。通过咨询律师,我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购商品三包期内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必须包换、包退”的规定。尽管了解了法律赋予的权利,我还是希望息事宁人,于是再次打电话给司某,表达了协商解决的愿望。司某在电话中称他已不再经营轻骑品牌,今后不要再找他。他不负责任的态度使从未打过官司的我下定决心,一定要讨个说法。
新车屡修屡坏,我不能不怀疑自己买回的不是正宗的济南总厂的产品。2000年6月14日,我和律师拨通了驻济南的中国轻骑集团技术本部质量保证部的电话,该部一位姓金的女士在询问过合格证上检验员的姓名后,立即确定我买的摩托车是子公司湛江轻骑的产品。得知这一情况,我感到非常气愤:司某从一开始就欺骗了我。律师告诉我,销售者在经营中有欺诈行为的,依法应对消费者“退一赔一”,即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为获取书面证据,我们当即在合格证复印件上写明查询目的,然后传真至该部。当日下午4时50分,我们收到了该部的回复。该部工作人员在我们发去的传真件上填写了“此产品是湛江轻骑生产”,并加盖“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本部质量保证部”印章。
2000年6月19日,我通过律师向湖滨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列举了司某对我进行欺诈以及所售商品三包期内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基本事实,依法提出“退一赔一”的权利主张。
2000年7月11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一件令我始料未及的事情发生了:开发区紫光摩托经销部业主、司某之妻也向法庭递交了盖有中国轻骑集团和其技术本部质量保证部两枚公章的证明,证明中称我购买的摩托车产自济南,与我收到的传真内容不同。同时还有吕栋、段宏君两名自称是济南轻骑总厂的工作人员出庭为被告方作证,证明我购买的摩托车产自济南。
我怎么也没有想到,摩托车制造商、大名鼎鼎的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对同一事实,竟会出具两份内容相左的证词。法庭一时难断真伪,案件只能被搁置。
在那段有理说不清的日子里,一些好心的朋友劝我:算了,认倒霉吧。但我就是不服气,我坚信谎言篡改不了真相。就在这时,我们的取证工作出现了一丝转机:我摩托车合格证上那一组17位字符的神秘代码引起了律师的注意。通过咨询,我们意外获悉:无论是济南轻骑还是湛江轻骑的产品,每部车都带有各不相同的一组代码,其中必有一位代表产地。于是,我们分别找来多张济南轻骑和湛江轻骑同型产品的合格证,经过对比,我们惊奇地发现,合格证上的各车代码中,除已知代表中国轻骑集团的前三位“LAE”完全一致外,无论其他各位如何变化,济南产品第11位均为“B”,而湛江产品此位均为“M”。由此我们初步推断:各车代码的第11位极有可能代表产地。后来,我们从互联网上检索出了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年1月18日发布的《车辆识别代码(VIN)管理规则》的内容。这一规则证实了我们的猜测:第11位正是用来指示装配厂的。我们还从规则中查出了中国汽车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是我国VIN代码的管理机构。
此时已到了2000年9月。我和律师向湖滨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查询申请及相关资料,法院向中汽研究所发去了查询函。9月22日,中汽研究所给法院复函,详细解释了我所购买的摩托车车架号LAEEA1403XM005774的全部含义,指明其中第11位字母“M”就是表示由湛江装配厂生产。
然而,事情至此还远未结束。不肯认输的被告随后又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明,一份由中国轻骑集团出具,另一份由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两份证明均指出:湛江轻骑摩托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只卖车,不造车;济南总厂将生产出的摩托车以SKD方式运抵湛江销售,车的产地当属济南。我不得不寻找新的证据,以驳斥对方的这一解释。最终,我和律师不仅向法庭举证说明了湛江轻骑是中国轻骑1997年投资兴建的拥有6条不同生产线,年产整车15万辆、发动机20万台的大型生产基地,而且还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注规定》的相关内容,指出SKD方式即半散件方式,而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被告方两份证明既已承认济南的散件在湛江完成组装,又将整车的产地解释为济南,不但自相矛盾,而且与国家行政法规相抵触。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2000年12月19日,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我一倍车款的损失7500元。
听到判决的那一刻,万千滋味涌上心头。可能很多人会觉得我有些过于“较真儿”,但我却认为,正是因为肯“较真儿”的人太少了,害怕麻烦、想息事宁人的人太多了,才使一些经营者有恃无恐。如果每个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能清清楚楚地要个是非,明明白白地讨个说法,经营者还敢轻易背离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吗?(本报记者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