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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咋说就咋说,不行!想咋写就咋写,违法!

 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有法可依

   本报讯(实习记者 张晓永)日前,记者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获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元旦起开始实施。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在特定场合、条件下,有关部门和从业人员不使用规范汉字、不说普通话属违法行为。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主要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该法首次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方面,需要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领域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汉语文出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制作和各类公共服务行业的用语、用字。该法特别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事业组织名称,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文字说明等方面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从业人员如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并要求在工作中必须使用普通话。违反有关规定的,公民有权提出批评、建议;有关单位及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据了解,我市普通话水平等级培训及达标测试工作自1997年已在教育系统全面展开。全市已有80%以上的教师参加过这项测试,其中达标的占7成左右。我市国家机关和旅游行业也将把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进行大力推广。

http://www.westking.com  2001年1月3日三门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