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出差途中,投宿于某宾馆。数日后,史某回家后才发现,装有1200元现金和几张有价证券的皮夹子不见了。一个月以后,史某看到这家宾馆在报纸上刊登了一则招领启事,称拾到皮夹子一只,内装人民币若干元,希望失主前来认领。史某当即打电话给这家宾馆,确认了失物是自己的。两天后,史某与本单位领导驱车前往这家宾馆,赠送锦旗表示谢意。可宾馆在向史某交还钱物时,却告知史某宾馆已“扣”了他200元钱作为宾馆刊登招领启事等费用。史某认为自己给宾馆送锦旗已表达了谢意,宾馆应该如数退还自己的钱物,他不明白,从法律角度来讲,宾馆能否私自扣下200元的费用呢?
专家点评:
对于失物招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相关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中的有关条款。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失主丢失的钱物所有权仍归失主所有,捡到者应全额返还失主钱财。若失主出于感激,主动给予捡还者一定的金额补偿,那又另当别论,不过其前提必须是失主“主动”给予,捡还者不能主动索取甚至强行扣留。就此事而言,失主史某仍拥有对200元钱的所有权。因此,史某在双方协商不通的情况下,在诉讼时效内完全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律师 杨东文 (实习记者艾会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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