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前年、去年曾连续报道过的陕县观音堂镇张为民伤害女中学生段翔娟致残一案,经检察机关抗诉后,案件审理有了新进展。2001年1月2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公开作出判决,判处张为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9月2日深夜,该案被告人张为民酒后翻墙进入段克勇院内,持砖闯入段14岁的女儿段翔娟的卧室欲行不轨,遭反抗后持砖猛击段翔娟头部,致其硬脑外巨大血肿、双侧脑疝,继发脑挫伤,生命危险。经医院紧急抢救52天之后,段翔娟才从昏迷中醒来,逐渐脱离生命危险,但已终身严重残废。2000年3月13日经公开审理,陕县人民法庭(???????)对检察机关指控张为民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但却以张为民的行为“属一般故意伤害行为,够不上特别残忍手段”为由,判处被告人张为民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一审判决下达后,段翔娟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段克勇不服。他认为,由于罪犯的加害,自己的女儿已达重伤甲级;硬脑膜外血肿伴左右侧肢体4级,达7级伤残;尿失禁达7级伤残;中度智力减退,达4级伤残;双眼视神经萎缩,达4级伤残,怎么能说只是“一般故意伤害行为”?段克勇随即向原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请求。陕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依刑法中“致人残废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判处刑罚,遂依法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0年6月29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此案发还重审。之后,陕县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请求市中级法院直接审理此案获准。
2000年11月21日,三门峡市检察院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1年1月2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为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依法应予严惩,但案发后,被告人张为民能够积极进行民事赔偿,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为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轶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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