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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鼓励晚育”的提法不妥

 

     2001年1月15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徐静表示,《婚姻法修正草案》中鼓励晚育的提法不妥当。
她说,首先,从母婴的安全和健康的角度来看,早生与晚生的差别很大。我们知道,目前国内外都将30岁以上的产妇认定为高龄产妇,而且将35岁以上妊娠视为高危妊娠。据有关资料证实,高龄产妇生产的危险性要比适龄产妇大得多,高龄产妇生下的婴儿先天畸型的概率比适龄产妇生下的婴儿高8倍……其次,现在的育龄夫妇的生育观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早生、晚生与计划生育没有因果关系。既然晚育不与“控制人口数量”发生关系,又不利于“提高人口素质”,那么,将它作为一种法律上鼓励的行为固定在新《婚姻法》中也就没有什么积极的意义了。(金巍)

http://www.westking.com  2001年1月17日三门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