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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打假打出的官司。原告为河南省巩义市杜甫机械制造公司,被告是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过去的一年多里,无论在三门峡还是在巩义,许多人都期待通过法律找到这样的答案:究竟是被告打假打错了,还是原告产品有问题?
最近,答案终于有了。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告诉人们:杜甫公司败诉了。那么,它究竟败在何处?反思这一案件发生发展的前后,对当事各方,对更多的企业都不无益处。
一、靠这样的产品闯市场?(小)
1999年3月9日,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磁钟村黄国让、赵石强、史占青等10人联名向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1998年11至12月间,他们相继在三门峡市农机公司购买山东黑豹牌面包车10辆,农机公司当时承诺保上户口,否则退车,价格每辆3万余元不等。购车后车辆管理部门不给上户,理由是此车没有生产许可证,质量达不到要求,出事无人负责;该车不是山东黑豹集团产品,而是河南省巩义市个体拼装车。使用后,车焊口开裂,刹车不灵,发动机到处漏油,离合器多数不分离,轮胎脱胶,启动困难。找“三包”服务人员,被借故推脱,无人处理。行驶期间,交通管理部门到处扣车罚款,不允许拉人载客,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事关重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章聚欣、张国强、郭红强、卢永勤等人当日即到市农机公司调查,证实投诉车辆确实是从该公司售出的,系由巩义市杜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市农机公司与杜甫公司签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事发前,市农机公司共购进这种车辆45辆,已售出43辆,还剩2辆。现在只要将这两辆车查清,就可窥一斑而知全豹了。
两车均为暗红色,面包型,车内设有7个座位,前后装有保险杠,车顶部安有货架。奇怪的是,车上没有任何杜甫公司的标志,从商标到合格证到使用手册全是山东黑豹集团公司的。执法人员很快看出破绽:一、该车商标生产厂家是山东黑豹集团,而实际生产厂家却是杜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二、该车型号为黑豹牌HB1605X厢式农用运输车,而实际型号却是载人拉客的面包车,标识与实际车辆严重不符。
进一步调查市农机公司销售科长杨社琦和闻讯赶来的杜甫公司经理李新生等人,疑点越来越多,矛盾越来越集中。杨社琦承认所售“黑豹”车属于拼装车,是杜甫公司用黑豹集团的底盘加外壳及其他部分拼装而成的,整车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李新生却坚持认为,该公司生产的HB1605X型厢式农用运输车的依据是“公司制定有改造型车的技术标准,并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过案”。当执法人员问到:“既然你们有技术标准,为什么不用自己的厂名厂址,而偏要冒用黑豹集团的?”的时候,李新生辩解道:“其实我们和黑豹集团的技术标准一样。因为国家实行目录式管理,我们公司没有列入目录,无法从事生产销售,所以要用黑豹标准。”当检查人员明确指出,即使按照那样的标准,应该生产的是厢式农用运输车,而不是面包型客车。李新生说这主要是替农民着想,载客方便。
二、靠这样的“联营”来生产?
执法人员步步深挖,李新生被迫拿出一份“协议书”,以证明杜甫公司和黑豹集团是联营关系,自然要打“黑豹”的牌子。
协议书是1998年8月15日签订的,主要内容是:(1)、供方(黑豹集团)为需方(杜甫公司)提供黑豹HB1605X型农用运输二类底盘,单台价格1.78万元整。(2)、需方用量原则上每月40台,并与当月15日前提出下月用量的正式书面计划,且保证按月提走供方生产的底盘。付款方式为带款提货、转账提货。(3)、需方用供方二类底盘改制成的黑豹HB1605X型厢式农用车自行组织销售,因改制方面出现的质量问题由需方自行承担,原件质量问题按供方“三包”规定执行。(4)、本协议有效期自1998年8月15日至1998年12月31日止。
看过协议书,执法人员追问:“从协议上看,你们是买卖关系,而非联营关系,对吗?”李新生答:“对,可以这样说。”此后,接受调查的山东黑豹集团销售部严副经理也和李的说法一致。执法人员遂又揪住新问题:“协议规定,改制后质量由你们负责,为什么还要打着‘黑豹’的牌子?”李新生解释说,这是他们同意这样做的。他的回答很快就被黑豹集团否定了。黑豹集团认为,他们提供的合格证只是底盘合格证,不是整车合格证。他们只负责底盘质量,其他与他们无关。
三、靠这样的心态对待处罚?
经过近半月的连续调查,执法人员就本案制作了厚达95页的技术监督案卷。1999年3月23日,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此案做出了处理意见:市农机公司经销假冒农用运输车,违反了《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九条,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下列处罚:没收未销假冒伪劣车二辆和销售收入2.15万元,处以销售收入4倍罚款8.6万元;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次日,执法人员将《技术监督相对人陈述申辩笔录》送达当时的农机公司经理郭继军。
几乎与此同时,杜甫公司通过巩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左右“协调”,并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了一份《关于减免处罚的请示》。其中说:我公司属下岗职工再就业基地,企业十分困难,因未认真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出现了上述违规行为,我们将认真吸取此项教训,按规定完善有关手续和生产条件,恳请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能给以减免处罚。
为照顾各方关系,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最终只罚了市农机公司4万元,未销的两辆车予以没收。
四、认错了还要打官司,能赢吗?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的15天申诉期内,三门峡市农机公司既未向河南省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也未向当地法院起诉,处罚遂予执行。
时隔9个月后的2000年1月27日,此案突掀波澜:并非行政处罚对象的杜甫公司一纸诉状将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其诉状称:原告现已成为黑豹集团的控股公司,该车属黑豹集团产品。按有关规定,作为生产基地的产品可以只标注黑豹集团的厂名、厂址。被告在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认定原告的车辆是伪劣车辆没有依据,且被告也不具备鉴定资格。原告与三门峡市农机公司系代销关系,在车辆未售出之前产权仍归原告。被告所作的没收处罚未依法告知原告,也未对原告做出处罚,被告对三门峡市农机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故被告所做处罚决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返还所扣的两辆黑豹HB1605X型农用车,并赔偿因违法处罚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3670元。
湖滨区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被告于1999年3月对杜甫公司经理李新生所做的两份调查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已足以证明当时杜甫公司与黑豹集团只是车辆底盘买卖关系,而非联营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对抗被告做出行政处罚时所调取的证据,原告此项主张不能成立。依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是依法登记和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之规定,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应当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标识,而不能伪造或冒用其他企业的名称标识等,商品标明的技术指标、用途也应与实际相符。本案中三门峡市农机公司销售的杜甫公司所产七座面包车应标明杜甫公司的名称标识,但其却冒用黑豹集团的名称标识,且标明的技术指标、用途与实际不符。根据《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杜甫公司已构成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法院还认为,被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向三门峡市农机公司履行了告知、听证程序,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适当。原告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同时根据《《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之规定,本院确认被告依法享有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查处的职权。
双方经过几轮激烈的“交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湖滨区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一、维持被告对农机公司的处罚;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杜甫公司说啥也不愿接受这一判决,他们认为,只有他们胜诉才是合理的、合法的,于是他们又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再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但最终仍未出现杜甫公司期望的结局。三门峡市中院的终审判决是:维持原判。
法庭上的讼争就这样结束了。它给当事各方留下了什么呢?是经验,还是教训?无论怎样,旁观者总是看得最清的。“产品质量,儿戏不得,谁要儿戏,必断生路。”这是本案的投诉者听到终审法院的判决后,向记者编的顺口溜。
它很浅显,也很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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