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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1·19”危险物品肇事案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本报讯 2月22日,经卢氏县公安民警一个月的艰苦侦查,卢氏县“1·19”危险物品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尤小红(男,农民,28岁,栾川县赤土店乡郭店村人)、刘海涛(男,农民,栾川县栾川乡下莲池村人)被依法逮捕。
2001年1月19日凌晨,卢氏县公安局接到卢氏县文峪乡氧化铅矿矿主武建升报案称:其正在开采的矿洞被人炸透,当场有8人被炸伤,且一人被炸成重伤。接报后,该县刑警大队侦技人员火速赶赴现场。
侦查人员查明:2001年1月10日下午,卢氏县文峪乡灰堆石村荒场组氧化铅矿法人代表武建升的矿口工人发现,同在该区域开采铅矿的法人代表潘小成(栾川县人)的矿口即将与本矿洞打透,便及时派人通知潘小成矿洞口的负责人阎金科(男,农民,29岁,栾川县赤土店乡郭店村人)、刘海涛等。阎金科等随即向潘小成汇报。1月18日下午6时许,潘小成来到矿区与武建升协调此事,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在武建升所开采矿洞内仍有工人在干活的情况下,潘小成受利益驱使,授意阎金科、刘海涛安排没有爆破作业证的钻工尤小红在与武建升洞口十分接近的2号斜井掌子面(采矿时掘进的工作面)装炮。2001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刘海涛指使尤小红点燃导火索,随着一阵巨响,武建升洞内正施工的8名工人全部被炸伤,其中一人重伤。
案发后,尤小红、阎金科被卢氏警方依法传唤并刑事拘留,潘小成、刘海涛畏罪潜逃。2月22日,尤小红、刘海涛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陈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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