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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04

           《这里该不该建住宅楼?》有下文

    本报讯 (记者 孔令军) 本报5月16日二版《这里该不该建住宅楼?》一文,报道了原三门峡市食品总厂职工于启庆、孟宏伟等人认为其住房前一幢造建中的楼房影响了他们的采光和通风,遂将批准建造此楼的三门峡市建委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市建委批准房屋开发单位三门峡市绿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具体行政行为。近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方市建委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合法。
  据原告于启庆、孟宏伟等人诉称,他们居住在三门峡市区春秋路北段原三门峡市食品总厂家属楼北楼。1998年食品总厂破产时,绿源公司以出让形式取得了该厂占地面积的使用权。2001年2月,绿源公司在该土地上开发房地产,在原告居住的楼房东侧并行建筑一幢6层条形商品楼。原告认为被告市建委作为城市规划部门,未能严格履行职责,将工业用地作为住宅用地,批准绿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且所建楼房与原告楼房间距仅为6米,远远小于国家规定的规划标准。同时,被告在绿源公司未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向其核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构成程序违法。原告认为,被告核发给绿源公司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妨碍了原告的采光、通风权利,影响了其工作、学习、生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其在此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在4月13日的庭审中,原告又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向绿源公司颁发的“三建规建管字(2000)第0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告方在答辩中称,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不具有诉讼权,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于法无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绿源公司所建楼房与原告楼房规划间距为8米,符合有关标准;绿源公司在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向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建委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绿源公司所持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用途虽然为工业用地,但根据三门峡市城市规划的用地布局,其所建楼房的区域按城市规划属于居住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绿源公司所建楼房与西侧原告居住楼房间距规划为8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此,被告向绿源公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在职权范围之内,其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认为被告的许可行为可能影响其相邻采光权的行政诉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享有诉讼权,被告主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根据国家《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确认被告市建委向绿源公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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